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對病情、診療(手術)方案、風險益處、費用開支、臨床試驗等真實情況有了解與被告知的權利,患者在知情的情況下有選擇、接受與拒絕的權利。醫院全體醫務人員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自覺履行醫療告知義務。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據操作難易程度、可能發生并發癥的風險與后果等情況,決定是口頭告知或是同時履行書面同意手續。如需履行書面同意手續,由主管醫師打印或書寫好知情同意告知書并簽字后,再告知患方。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權,對不能完全具備自主行為能力的患者,應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四、告知內容由主管醫師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語言充分告知患者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并履行簽字同意手續。
五、對急診、危重患者,需實施搶救性手術、有創診療、輸血、血液制品、麻醉時,在患者無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又無法與家屬聯系或無法在短時間內到達,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時,應緊急請示報告科主任、醫務處或院總值班批準。
六、臨床醫師在對病人初步診斷后要向病人告知疾病特點及檢查、治療方法、治療的后果、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等。
七、對于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應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并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后,方可實施。輸血或血制品必需簽署輸血治療同意書,進行臨床藥物試驗前必須簽署臨床藥物試驗知情同意書。
八、如果病人對檢查、治療有疑慮,拒絕接受醫囑或處理,主管醫師應在病程錄中作詳細記錄,向病人做出進一步的解釋,病人仍拒絕接受處理等情況,也應在病程記錄中說明并簽字,并向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報告。
九、如果病人執意不同意接受應該施行的檢查或治療,則不可實行,但應告知可能產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已經簽署《授權委托書》的委托人在《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告知書》上簽字。
十、手術、麻醉前必須簽署手術、麻醉知情同意書。